更新时间:2020-05-08 16:50:21
银行承兑汇票如在投递进程中遗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在托收投递进程中的遗失分爲两种状况:
1、交寄邮局后,在邮递进程中遗失;
2、邮局送达目的地,交由物业管理或承兑行收发部门签收后再遗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委托收款中存在的缺陷:
1、用公用信函交由邮政部门发送,但按《邮政法》的规则邮政部门不对信函的内容担任,对票据遗失的赔偿责任也仅爲邮资的两倍。
2、银行间短少必要的交接手续。作爲债务债权证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理应该验票签收,但现行的签收方法只能证明付款行收到信函,而不能证明付款行收到票据。异样对托收行来说,邮政部门的发件单只能证明托收行收回了信函,而不能证明其收回了票据。因而,一旦在委托收款进程中发作了票据遗失,托收行只能经过公示催告等手腕请求票据权益,由于法律顺序繁复,会给托收行带来一定损失。
因而,有些承兑行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因保管不善而遗失,但其刻意应用目前委托收款操作中存在的缺陷,躲避了其应承当的全部责任,致使持票人承当了本不应承当的损失。关于这类票据纠纷而构成的诉讼,持票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就十分重要。
爲躲避这一风险,持票人在脱手前应留意做好如下预备:
1、与邮局签署协议,在协议中明白商定,邮局对每份装入信封的票据均验收无误;
2、在信封上写清承兑行的地址、全称、委托收款份数,并注明票据类别和号码;
3、应写上邮政编码、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