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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连续性背书竟然对票据权利有这么大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8-03-29 17:52:43

2016年6月,A公司基于货物买卖关系向B公司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付款人爲E银行,金额爲50万元。B公司获得汇票后,将该汇票未停止背书而间接交付给了一家与本人有债务债权关系的C公司,充抵原来欠款。之后,C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汇票到期后,D公司向E银行提示付款。E银行以票据背书不延续,无法确定D公司的合法权益人资历而拒付。之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E银行出具票据流转证明,但E银行仍以背书不延续爲由回绝付款。D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向A公司、B公司、C公司、E银行行使追索权。法院以票据背书不延续,D公司不享有票据权益爲由,采纳D公司起诉。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票据背书方式不延续的状况下,D公司作爲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益。


第一种意见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持票人以背书的延续,证明其汇票权益”。假如票据背书方式不延续,则D公司当然不能享有票据权益,也不能行使追索权,E银行可以拒付,法院该当采纳D公司起诉。


第二种意见以为,票据背书的方式延续性仅具有“权益证明的效能”,持票人并不因背书不延续而相对地丧失票据权益。假如持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票据享有本质权益,其票据权益仍可以正常行使。本案中,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E银行出具票据流转证明,证明D公司是最初的合法持票人,那麼E银行就该当向D公司付款。D公司在银行拒付后,也可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E银行等债权人行使追索权。


评析:


(一)票据背书延续与不延续的界定


1、背书延续的概念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前款所称背书延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顺次前后衔接。”


2、背书延续与背书不延续的表现形状


持票人以方式延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益,那麼从方式延续的角度来讲,背书延续表现爲票据的收款人是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当前每一次的背书人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而且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是最初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相应的,背书不延续表现爲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与票据的收款人称号不分歧,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与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称号不分歧,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与最初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称号不分歧,或许屡次背书中的某一次背书爲有效背书。


(二)票据背书不延续的法律处置


票据持票人可以以背书延续证明其票据权益人的资历,但是理想中常常呈现背书不延续的情形,那麼一旦呈现背书不延续,能否就意味着持票人因而丧失了票据权益呢?从银行方面来讲,理论中,付款行不同,要求也会不一样。普通都会需求相关背书人出具证明,证明票据流转的进程。以本案爲例,银行要求呈现背书不延续状况之前的A公司、B公司以及呈现背书不延续状况之后的C公司、D公司均出具证明,就票据的流转状况停止阐明。有的银行能够不要求出具证明,但要求由延续背书的最初一手被背书人停止托收。假如无法出具证明,或许好像本案案例,相关公司出具证明后,银行依然拒付,并出具了“拒付证明”,那麼此时持票人可否行使票据权益,向票据的债权人停止追索呢?虽然《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持票人以背书的延续,证明其汇票权益”,但背书延续只是持票物证明其票据权益的证据而已。背书不延续时,持票人虽然无法以背书不延续局部证明其票据权益,但也不能因而而相对地否认持票人的票据权益。


那麼,背书不延续时持票人如何行使票据权益呢?首先,在不能以背书延续证明票据权益时,持票人就需求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票据权益。假如持票人以其他的证据证明了票据权益的流转进程,而其也是票据权益的适法享有者,那麼从法律上就该当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益。其次,持票人在依法举证后享有哪些票据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付款恳求权、追索权和利益归还恳求权。即要求付款人领取票据款项的权益,在被回绝付款、被回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缘由时享有的追索权,证明本人爲本质权益人后的利益归还恳求权。再次,持票人付款恳求被回绝后能否意味着也不能行使追索权?答案能否定的。由于付款恳求权与追索权外行使上是存在先后的,性质上是互相独立的。付款恳求权以背书延续作爲要件,但追索权不以背书延续证明其权益。依据《票据法》的规则,追索权是在付款恳求权不能行使时发作的权益。最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向谁追索?在持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票据的本质延续时,付款人该当付款。假如如本文案例所示,付款人依然回绝付款,那麼依据票据背书的特点和效能,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票据记载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或许被背书人承当票据责任。假如持票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票据的本质延续,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票据上每一背书人都“该当对其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担任”,那麼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不延续后的一切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不延续背书的间接先手可基于与前手的本质关系要求前手承当赔偿责任,前手在承当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作爲延续背书的被背书人向其他的票据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就本文案例而言,D公司向E银行出具了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提供的票据流转证明后,E银行就该当付款。在E银行回绝付款后,D公司可以起诉到法院,向A公司、B公司、C公司行使追索权,法院该当审查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提供的票据流转证明,而不能以票据背书方式不延续间接采纳D公司的起诉。由于D公司在不能以背书方式延续证明其票据权益时,又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其票据权益,D公司不因票据方式不延续而间接丧失票据权益,其中就包括追索权。


来源:汇票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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